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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和五部委先后联合发文:禁止强行要求外地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外地企业中标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8-2-22 9:17:29  点击数:5806

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明确规定:“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发改价监【2017】1849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将列为打黑除恶的对象。

为了解决许多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孙)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出台后,全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把税源留在当地,都强行要求外来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结果无意中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给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明确规定:“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肖太寿博士写出了相关结论及操作方法:

1、对于现有的具有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基于建筑市场中标资质管理的要求以及为了考虑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有业绩,有活干,允许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孙)公司施工,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采用以下两步法进行操作。

第一步,在招投标环节,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招投标。

第二步,在合同签订环节,如果中标后,则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先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总公司、分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或者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

符合以上合同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或母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没有设置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即只有一个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中标的项目,根据税总发[2017]99号的规定,当地政府不能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将税源留在施工所在地。该中标的施工企业,采用“总公司+项目部”或“总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的管理模式,只要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交2%(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和向工程所在地地税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向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